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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的公告?


答: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3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二)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三)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抗皱、去屑、除臭等功效的; (四)产品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产品备案时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提供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并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