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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我司欲进口一批蜜蜡产品,申报脱毛类化妆品,标签中可以宣称“摆脱脸部细小毛发带来的烦恼”,“面部脱毛”吗?


答: 该产品和脱毛类化妆品定义不符合,超出了脱毛类化妆品范畴。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框架下的检验要求,脱毛类产品需要开展汞、铅、砷、镉等理化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仅需开展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物理脱毛类产品需要进行微生物检验。 上述检测无法保证产品应用于“眉毛周围、唇周下巴、面颊”等部位的安全性。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将脱毛类化妆品列为普通化妆品;在《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脱毛”类功效宣称的释义和说明将“脱毛”解释为“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在“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目录”中,作用部位体毛“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因此在《条例》框架下,脱体毛类产品实行备案制,脱面部毛发产品按照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