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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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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产品功效依据是否允许企业依据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答: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五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应当优先选择下列(1)(2)项试验方法,(1)(2)项未作规定的,可以任意选择下列(3)(4)项试验方法: 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 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专业学术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建立的方法,在开展功效评价前,评价机构应当完成必要的试验方法转移、确认或验证,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
28条第 2款,要求合格供应商名录,采用电子系统的能不能不产生具体名录,而在文件中说明信息获取方式?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补录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变更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标签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
100%纯度的单方精油,是从植物中直接提取的,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肤。此类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属于香料、香精?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备案的产品是否应及时填报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暂存未提交的产品备案草稿,是否会被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