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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产品功效依据是否允许企业依据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答: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五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应当优先选择下列(1)(2)项试验方法,(1)(2)项未作规定的,可以任意选择下列(3)(4)项试验方法: 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 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专业学术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建立的方法,在开展功效评价前,评价机构应当完成必要的试验方法转移、确认或验证,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