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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哪些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答: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条规定: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