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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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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可采用的证据中,以原料在本企业已上市(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即: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作为评估的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
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的9.1规定: 在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中以9.1.3原料在本企业已上市(至少3 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即: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作为评估的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相同产品配方中原料使用浓度原则上应不高于原料在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如高于历史使用浓度,应按照导则进行安全评估证明其安全性; (2)原料历史使用浓度可相互参考,暴露量高和接触时间长的产品,可用于暴露量低和接触时间短的产品评估,但需要从目标人群、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方面充分分析说明其合理性。 使用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国产特殊产品和进口产品:注册或备案配方(须与申报时提交配方一致),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上市证明文件; (2)国产普通产品:带原料含量或可计算原料含量的生产记录、工艺单、配料单,备案凭证,产品上市证明文件; (3)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 (4)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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