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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产品执行标准中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质量控制措施中有“全项检验”“委托检验”描述的,是否需要对检验频次进行说明?


答: 按照《规定》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因此,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在备案时应当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中注明检验频次。此外,有“型式检验”等无法判断具体频次表述的,也应当明确具体检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