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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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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产品执行标准中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质量控制措施中有“全项检验”“委托检验”描述的,是否需要对检验频次进行说明?
答:
按照《规定》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因此,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在备案时应当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中注明检验频次。此外,有“型式检验”等无法判断具体频次表述的,也应当明确具体检验频次。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变更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补录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8条第 2款,要求合格供应商名录,采用电子系统的能不能不产生具体名录,而在文件中说明信息获取方式?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备案的产品是否应及时填报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暂存未提交的产品备案草稿,是否会被清理?
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
100%纯度的单方精油,是从植物中直接提取的,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肤。此类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属于香料、香精?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标签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