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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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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配方中的类别原料未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答:
依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21版)》目录要求: (1)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如:马齿苋提取物、地中海柏木叶/坚果/茎油提取物应注明其具体提取部位;藻类提取物应标明具体分属。 (2)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如氢化植物油* 应标明具体使用为何种油类。 (3)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如龙脑香**应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变更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8条第 2款,要求合格供应商名录,采用电子系统的能不能不产生具体名录,而在文件中说明信息获取方式?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备案的产品是否应及时填报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标签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暂存未提交的产品备案草稿,是否会被清理?
100%纯度的单方精油,是从植物中直接提取的,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肤。此类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属于香料、香精?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补录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