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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配方中的类别原料未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答: 依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21版)》目录要求: (1)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如:马齿苋提取物、地中海柏木叶/坚果/茎油提取物应注明其具体提取部位;藻类提取物应标明具体分属。 (2)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如氢化植物油* 应标明具体使用为何种油类。 (3)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如龙脑香**应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