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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有哪些?


答: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六条,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理选择对应序号。宣称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 序号: B 作用部位: 新功效 说明: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序号: 1 作用部位: 头发 说明: 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2 作用部位: 体毛 说明: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 序号: 3 作用部位: 躯干部位 说明: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 序号: 4 作用部位: 头部 说明: 不包含面部 - 序号: 5 作用部位: 面部 说明: 不包含口唇、眼部;(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6 作用部位: 眼部 说明: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含须部)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7 作用部位: 口唇 说明: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8 作用部位: 手、足 说明: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9 作用部位: 全身皮肤 说明: 不包含口唇、眼部 - 序号: 10 作用部位: 指(趾)甲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