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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注册人/备案人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其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借用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吗?


答: 不可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