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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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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境外委托境内生产的化妆品应如何备案,仅供出口的应如何备案?
答: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境外委托境内生产普通化妆品的,境外备案人应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注册境内责任人角色并通过后方可办理境外委托境内产品的备案工作。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仅供出口的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应当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名称; (2)拟出口国家(地区); (3)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
28条第 2款,要求合格供应商名录,采用电子系统的能不能不产生具体名录,而在文件中说明信息获取方式?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备案的产品是否应及时填报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标签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暂存未提交的产品备案草稿,是否会被清理?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变更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100%纯度的单方精油,是从植物中直接提取的,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肤。此类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属于香料、香精?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补录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